(2015)华蓥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蒋朝平与蒋永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朝平,蒋永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蒋朝平,男,生于1965年2月19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蒋永六,男,生于1968年7月23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蒋朝平与被执行人蒋永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永六未自觉按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朝平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蒋永六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蒋朝平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3月8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0000元),支付申请人蒋朝平垫付本案诉讼费2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蒋永六仍未自觉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蒋永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朝平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蒋朝平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华蓥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戴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