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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南法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南法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邓某甲。被告:邓某乙,现押于肇庆市四会市看守所。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彩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春娜、魏露权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但婚后被告分别于2007年5月、2009年12月因抢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年。在2014年出狱后因涉嫌盗窃罪被关押。现原告已对被告没有感情。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3、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复印件,证明被告现被押在肇庆市四会市看守所。被告邓某乙辩称: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2002年左右认识,自由恋爱四年后于2006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刚结婚时夫妻双方感情尚可。自从2013年6月出狱后感情变淡,沟通较少,开始吵架。现在自己正在服刑,如果妻子与我离婚会影响改造。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因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依职权向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调取了该院(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自已相互认识后自由恋爱,在恋爱期间原告知道被告有小偷小摸行为,希望被告会改正,被告也保证会改过自新,所以同意结婚,并于2006年12月28日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刚结婚时夫妻双方感情尚可,但是婚后被告多次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夫妻双方聚少离多。原告因被告屡次犯罪而伤心绝望,认为被告恶性难改,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与被告均承认,婚后没有添置家庭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另查明:被告邓某乙于2007年9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9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5日,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虽然是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结婚仅九个月被告便因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又再次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被告多次犯罪被判刑,婚后多数时间原、被告过着聚少离多的生活,无法培养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淡薄。现在被告又因犯罪而面临着四年的有期徒刑,原告提出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的规定,可认定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被告邓某乙因在押,无法到庭,不影响对本案的审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彩萍审判员  李春娜审判员  魏露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欧 颖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