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兴文县硫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安县双菱明矾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兴文县硫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安县双菱明矾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四川省兴文县硫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文县中城镇土红坳。组织机构代码:20935039-4。法定代表人谢启尧,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勇、王林,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安县双菱明矾厂,具体信息未核实。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兴文县硫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安县双菱明矾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兴文县硫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兴文县硫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兴文县硫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兴文县硫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钱文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