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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延伟与张珈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伟,张珈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465号原告王延伟。被告张珈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伟诉被告张珈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及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于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