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殿(田)康与黄海雷、施红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殿(田)康,黄海雷,施红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徐殿(田)康。被执行人黄海雷。被执行人施红亚。申请执行人徐殿康与被执行人黄海雷、施红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作出的(2014)启滨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黄海雷支付原告徐殿康欠款14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施红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屋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14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地址不详。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民事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滨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朱汉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玉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