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赵章泉与蒋招林、毛爱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章泉,蒋招林,毛爱玲,蒋巧云,支存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677号申请执行人赵章泉。被执行人蒋招林。被执行人毛爱玲。被执行人蒋巧云。被执行人支存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00261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巧云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巧云在苍南农村商业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