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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赵章泉与蒋招林、毛爱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章泉,蒋招林,毛爱玲,蒋巧云,支存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677号申请执行人赵章泉。被执行人蒋招林。被执行人毛爱玲。被执行人蒋巧云。被执行人支存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00261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巧云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巧云在苍南农村商业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