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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终裁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天地鑫纸业经销处与唐山金盛万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金盛万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天地鑫纸业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金盛万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何永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路南天地鑫纸业经销处,经营场所唐山市路南区园区中路**号。经营者张代立。上诉人唐山金盛万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金盛万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主张双方签订了《酒店物品供货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合同乙方所在地法院即原告住所地法院,但并未提供双方签订的《酒店物品供货合同》,也不能提供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其他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18号,���该院管辖,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唐山金盛万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后,唐山金盛万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不服,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属于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解中媛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