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执民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支行与温州新铭皮革有限公司、浙江鲍斯高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龙执民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支行。负责人:王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海宏,;游思照。被执行人:温州新铭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洁。被执行人:浙江鲍斯高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宝。被执行人:王月洁。被执行人:叶锋。被执行人:王汉东。被执行人:刘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26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新铭皮革有限公司、浙江鲍斯高服饰有限公司、王月洁、叶锋、王汉东、刘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本案抵押物即登记于被执行人王汉东、刘小平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嘉鸿花园12幢1106室的房产,并委托相关部门评估,后在淘宝网龙湾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该房产。2015年6月16日,买受人王汉东(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殿前村,身份证号码:××、刘小平(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浦河西路9弄19号,身份证号码:××)以25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坐���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嘉鸿花园12幢1106室的房产(房产证号:61××17、61××18,建筑面积:113.97平方米)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1-2011-1-2257**,地号:1-9-23415-20,土地使用面积:15.46平方米)归买受人王汉东、刘小平所有。所涉一切税、费等均由买受人王汉东、刘小平自行承担。二、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原抵押登记记录予以注销,原他项权证予以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炯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