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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7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7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57年12月9日出生。上诉人张×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4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负担(其中75元已交纳,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林 立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XX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