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苗豪有与王新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豪有,王新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苗豪有,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新叶,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苗豪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新叶给付案件款26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新叶提供了低保证明、住院治疗证明,无力一次性支付案件款,做出每月还款200元的还款计划。现已累计付款1000元,下余案件款1650元未付。经征得被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2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年审判员 李建正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寇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