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3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东昌府区金昌五金建材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东昌府区金昌五金建材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369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廖晓露,系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东昌府区金昌五金建材商行,营业场所:聊城市香江光彩大市场67号。经营者刘俊廷,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冻元村2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昌府区金昌五金建材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昌府区金昌五金建材商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1367元,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