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吴学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学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1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学义。再审申请人吴学义因起诉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立民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学义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为吴学义起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天宇公司未经吴学义同意,擅自在吴学义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扩建房屋,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认为该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但未告知吴学义提起行政诉讼等补救措施。二审法院认为吴学义承包的土地已经被征收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适格原告,应当经审理后才能认定,认定吴学义已经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梁园区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吴学义的承包经营的土地系在2007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时被当地政府征收,故二审认定其已经丧失承包经营权并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吴学义如果对当地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或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以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认为相应补偿款未发放,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另案提起民事诉讼。综上,吴学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学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段晓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