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罪犯平龙江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平龙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446号罪犯平龙江,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平龙江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以(2012)运盐刑二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2011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平龙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4次,余13.7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涉毒犯罪,且系主犯,故对该犯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平龙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2011年9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茵虹审判员 王旭辉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