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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秉志申请执行刘树刚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秉志,刘树刚等五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杨 秉 志 申 请 执 行 刘 树 刚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前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杨秉志,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树刚等五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秉志与被执行人刘树刚等五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向银行等机构查询,已冻结了部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被执行人刘树刚等五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履行完全部给付案款义务,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鄂前旗人民法院(2015)鄂前执字第169号案件的执���。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