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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秦皇岛港达管业有限公司诉山西高义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港达管业有限公司,山西高义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878号原告秦皇岛港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XX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艳娟,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高义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新绛县。法定代表人冯继征。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港达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高义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港达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港达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薛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