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催字第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靖江市大成光缆附件厂、江苏茂华钢贸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江市大成光缆附件厂,江苏茂华钢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催字第0095号申请人靖江市大成光缆附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越江安置西侧。负责人蔡玉芳。委托代理人包帅。申报人江苏茂华钢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沿江高等级公路21号1-308室。法定代表人蒋梅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青。申请人靖江市大成光缆附件厂因遗失编号为31400051/27516123,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信诚有色金属制品厂,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收款人为吴江市诚誉光电产品服务部(普通合伙),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5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苏茂华钢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靖江市大成光缆附件厂承担。审判员 张松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