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中民三终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晏修春与钟祥市石门水库管理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修春,钟祥市石门水库管理处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三终字第00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晏修春,外出务工。委托代理人寇海涛,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祥市石门水库管理处,住所地:钟祥市石门水库。法定代表人朱辉平,党委书记、副处长。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朱家全,钟祥市石门水库管理处副处长,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晏修春因与被上诉人钟祥市石门水库管理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晏修春的委托代理人寇海涛,被上诉人钟祥市石门水库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李斌、朱家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红艳代理审判员 邱 泉代理审判员 李园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曾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