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徐勤宾与李兆平、王永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宾,李兆平,王永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徐勤宾,居民。被告李兆平,成年,居民。被告王永美,成年,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徐勤宾与被告李兆平、王永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勤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勤宾负担。审判员 张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包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