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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徐勤宾与李兆平、王永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宾,李兆平,王永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徐勤宾,居民。被告李兆平,成年,居民。被告王永美,成年,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徐勤宾与被告李兆平、王永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勤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勤宾负担。审判员  张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包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