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薛长生与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长生,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薛长生,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青海湟中县。被申请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郭荣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仲裁字第097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薛长生申请执行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的财产,金额以280000元为限。(具体内容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昌礼审 判 员 贺光海代理审判员 唐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良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