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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立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丁念文、李玉珍等与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孝昌县人民政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孝感监管分局、孝昌县民政局、孝昌县公安局、孝昌县邮政银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立行初字第00003号起诉人丁念文,务农。起诉人李玉珍,务农。系丁念文之妻。起诉人周冬梅。系丁念文之母。2015年7月1日,本院收到丁念文、李玉珍、周冬梅诉被告孝昌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孝感市人民政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孝感监管分局、孝昌县民政局、孝昌县公安局、孝昌县邮政银行的起诉状。其诉称,2015年5月29日,丁念文依法向孝昌县人民政府特快专递并案审理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请县政府自签收本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转送市政府”的请求,但孝昌县人民政府明知其只有法定转送义务,没有行政复议权利,而对丁念文作出孝昌政复字(2015)3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15年6月8日,丁念文为了获取孝昌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转送告知书,向孝昌县人民政府特快专递授权委托书,但至今未签收孝昌县人民政府送达的转送告知书。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孝昌县人民政府违反法定程序,非法通知补正,以及行为明显不当,未送达转送告知书的事实成立。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孝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孝昌政复字(2015)3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违法,判令孝感市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对于丁念文的行政复议申请,孝昌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通过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故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的内容并未对丁念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丁念文、李玉珍、周冬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杰审判员陈萍审判员龚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熊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