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夏泽和申请执行温培民间借贷一案解除房屋查封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泽和,温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夏泽和,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被执行人温培,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内东执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温培位于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585号3单元5号成套住宅。现因被执行人温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温培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585号3单元5号的房产106.32㎡进行了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32.96万元,因报名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财产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培位于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585号3单元5号成套住宅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