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清案款,申请执行人已经支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