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清案款,申请执行人已经支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