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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兵民申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新,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申字第00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新,男,汉族,1973年6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乙,男,汉族,1999年12月8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五一农场中学初二学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五一农场,系王某甲之子。法定代理人:王秀梅,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五一农场。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十二民一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某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鸿莉审 判 员  程 军代理审判员  罗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瑞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