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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 张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