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牛录星与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峪村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录星,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0008号原告牛录星,男,1958年6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峪村。法定代表人徐春红,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录星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牛录星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录星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录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牛录星负担(已交纳)。(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尤文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龙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