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6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某,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板金工。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琴审 判 员 张亚波代理审判员 张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