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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6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某,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板金工。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琴审 判 员  张亚波代理审判员  张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