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太原市晋源区天成元线缆销售中心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晋源区天成元线缆销售中心,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成元线缆销售中心,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万水物贸城3区30号北半间。负责人张建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沙沟村。法定代表人李督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成元线缆销售中心与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成元线缆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成元线缆销售中心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忠人民陪审员 宋瑞兰人民陪审员 常桃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