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郭其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郭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23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又名张文梓)。被执行人郭其华。关于张建华与郭其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港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0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郑森林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郭其华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能发现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F×××××的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