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戴雪蓉等与安徽徽玉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雪蓉,韩丽丽,安徽徽玉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莉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305号原告:戴雪蓉,女,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韩丽丽,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闯,系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徽玉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莉,系公司经理。被告:王莉,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高中文化,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雪蓉、韩丽丽诉被告安徽徽玉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雪蓉、韩丽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徽玉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雪蓉、王莉撤回对被告安徽徽玉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戴雪蓉、王莉负担。审判员 柳红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