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民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骆宏军与被告杨启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宏军,杨启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民初字第3382号原告骆宏军被告杨启业原告骆宏军诉被告杨启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宏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宏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骆宏军承担。审判员 周东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