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财根与谢汝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财根,谢汝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黄财根,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774。被告谢汝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012。原告黄财根诉被告谢汝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财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汝雄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以自有权属房地产权证原件为抵押,在原告同村兄弟黄冠明的见证下签写借据。后原告多次追收,被告拒不支付借款。经查,被告抵押给原告的房产权证原件均属于虚假、伪造。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1份、被告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1份、房产证1份,证明2014年8月2日被告借到原告20000元,被告提供了房产证原件作为抵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已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经核查,由于原被告并未签订房产抵押协议,也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证据2中的房产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所举其余证据均予以采信。经过庭审,结合所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该款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元,余款17600元至今尚未偿还给原告。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7600元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应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其余过高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已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汝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7600元给原告黄财根;二、驳回原告黄财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财根负担36元,被告谢汝雄负担2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邹志刚审判员 严志刚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玲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