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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王某,保定市唐县。委托代理人刘进喜,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景强审 判 员  侯月涛人民陪审员  黄 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温东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