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王某,保定市唐县。委托代理人刘进喜,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景强审 判 员 侯月涛人民陪审员 黄 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温东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