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2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180-1号申请执行人童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童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实,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本院作出(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罗某某名下B304-0077景田北幸福家园B座16D号(房产证号为30005273**)50%份额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B304-0077景田北幸福家园B座16D号(房产证号为30005273**)50%份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易小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薛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