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侯兆祥与李传华申请诉前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兆祥,侯兆祥驾驶的苏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李传华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李传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234号申请人侯兆祥,农民。委托代理人冯三妮,农民。被申请人李传华,事故车辆驾驶人。申请人侯兆祥驾驶的苏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李传华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李传华转移财产,申请人侯兆祥于2015年7月8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传华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侯兆祥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侯兆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传华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仇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