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小盘与郑建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周巷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盘,郑建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周巷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张小盘。被告:郑建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周巷营业部。代表人:韩倬约。委托代理人:林胜凯。委托代理人:高登科。原告张小盘与被告郑建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周巷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小盘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建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周巷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盘负担。审 判 员 王 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阮亚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