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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张胜、石玉荣、张凌云、张希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张胜,石玉荣,张凌云,张希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淑葵,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洁连,公司员工。被告:张胜(监护人),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石玉荣(监护人),女,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张凌云,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张希凡,女,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张胜、石玉荣、张凌云、张希凡物业服���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广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嫣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