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源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05号申请人(仲裁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振兴大道金鹏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志勇,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源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号中心商务大厦**层*****单元。法定代表人:李金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育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磊,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人民路金鹏商业广场***室(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利学良。委托代理人:张赛,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裁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利嘉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人民路金鹏商业广场**楼(限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龙洁。委托代理人:张赛,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裁第四被申请人:利焕南。委托代理人:张赛,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金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居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45号裁决(以下简称45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金利居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3年12月2日。二、仲裁机构的受案号:深仲涉外受字(2014)第1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5年1月20日。五、金利居公司申请不予执行45号裁决的理由:1、保证期间内被申请人深圳市源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昇公司)未向金利居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已过,故金利居公司依法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金利居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是明显的枉法裁判。2、因源昇公司实现了人民币250万元担保物权及债务人深圳市金鹏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归还人民币430万元欠款,金利居公司不应当再承担担保责任。3、即使《借款合同》不因扰乱正常金融秩序而无效,仲裁庭也应该依法调整其约定过高的利息和罚息。4、金利居公司并未与源昇公司达成仲裁协议,深圳仲裁委员会无权就该担保作出仲裁裁决。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金利居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45号裁决,其撤裁理由中有一点与上述第4点理由相同。本院于2015年4月19日以(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金利居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45号裁决的申请。该裁决理由中涉及金利居公司与源昇公司之间就涉案纠纷有无仲裁协议的问题认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金利居公司于2006年8月2日出具的《担保函》未约定仲裁条款,但金利居公司参加了仲裁庭审,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故其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裁定结果本院认为:因涉案仲裁第四被申请人利焕南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金利居公司申请不予执行的45号裁决属于涉港仲裁裁决,应参照涉外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一、关于金利居公司主张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其承担担保责任是明显的枉法裁判以及仲裁庭应依法调整《借款合同》约定过高的利息和罚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本院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该条款变更为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金利居公司的上述主张均不属于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其以上述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关于金利居公司主张其未与源昇公司达成仲裁协议,深圳仲裁委员会无权就担保部分作出裁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利居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45号裁决被驳回后,又以上述相同的理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其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金利居公司申请不予执行45号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金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45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金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最 久审判员 邱 明 演审判员 高 江 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缓(兼)附: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