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8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保金、安徽拓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保金,安徽拓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812-1号申请执行人:吴保金,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拓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庙前镇望华路143号,组织机构代码55780693-3。法定代表人:薛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计算,款清息止),担保费51500元,律师费340000元,诉讼费56465元,执行费80400元,总计1352836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30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6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拓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3528365元和利息(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计算,款清息止)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30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6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严啸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