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朱青山与王道永、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道永,XX,朱青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0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道永。上诉人(原审被告)XX。委托代理人王道永,系XX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青山。上诉人王道永、XX因与被上诉人朱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道永、XX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朱青山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道永、XX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道永、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由上诉人王道永、XX负担。审 判 长 孙芳远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安国玉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