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克主乙西与周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主乙西,周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共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克主乙西,男。被告周加,男。原告克主乙西与被告周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克主乙西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万玛旦增适用简易程序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克主乙西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克主乙西诉称,2013年10月15日被告周加因手中无钱为由,向原告克主乙西借款5000元,原告看在与被告相识的份上,坚信被告不会骗自己的,于是就将自己辛苦攒下的5000元借给了被告,被告答应此款在10至15天内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催要时,被告一直说要偿还借款,但至今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被告周加以手中无钱为由,在原告克主乙西处借取现金5000元,借款时有包加(公保杰)、多杰南加、项秀(战代日加)也在现场,并将该借款还款期限定为10至15天,借款到期后原告克主乙西多次向被告周加索要借款,被告周加却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克主乙西要求被告周加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克主乙西提交证明1份(原件)、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加向原告克主乙西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被告之间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周加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克主乙西偿还借款。现被告周加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属于违约,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克主乙西要求被告周加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亦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周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克主乙西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克主乙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玛旦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仲 格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