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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田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初字第611号原告田某,女,汉族。被告卢某,男,汉族。原告田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巍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卢某辩称,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短,但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于2014年2月24日在利津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4月20日双方吵架后分居至今。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本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前相识时间较短,但共同生活一年有余,视为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另外,双方均系再婚,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在共同生活中应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现原告田某要求离婚,但未提出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与被告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钟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