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民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候长江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长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民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侯长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诉人侯长江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立民初字第4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侯长江上诉称,上诉人1976年参加工作,先后在齐齐哈尔市齐翔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齐建三公司、二公司、安装队、安装分公司工作,1981年带职考入齐齐哈尔市建工学院(现齐市建设职工大学),1984年毕业分配到安装分公司四工区工作,由于当时安装公司四工区在大庆施工,上诉人母亲需要人照顾,要求调回齐齐哈尔市里工作,调回后,单位一直没有给上诉人安排工作,也不给发工资,在此期间,上诉人多次向安装分公司要求安排工作,被拒绝,至2005年因“并轨”正式解除合同,上诉人20年里一直处于失业状态,生活极度困难,靠低保生活,安装分公司在彼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故停止员工工作,停发工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虽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但已经构成事实违约,请求给付停发20年工资的损失24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长江原系齐齐哈尔市齐翔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并轨”前下属企业的职工,现上诉人侯长江起诉要求齐齐哈尔市齐翔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企业“并轨”前拖欠的工资,1984年上诉人侯长江因母亲需要照顾申请调回该单位在齐齐哈尔市的工区工作,侯长江主张办理了调转手续,但该单位未安排工作,双方之间只存在劳动关系的调转,并未实现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齐齐哈尔市齐翔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系国有企业,侯长江主张的工资问题,属于齐齐哈尔市齐翔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国有企业改制遗留的问题,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自行调整的问题,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郝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