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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原正诉被告杨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正,杨忠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895号原告原正,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振兴街。被告杨忠旭,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三面船镇朱千堡子村。原告原正诉被告杨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健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龚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