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阿俄呷日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俄呷日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934号罪犯阿俄呷日,别名老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枣刑三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俄呷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阿俄呷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阿俄呷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获记功奖励、表扬、嘉奖各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阿俄呷日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阿俄呷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俄呷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