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47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9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安溪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碧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20时许,驾驶闽CUS8**号小型普通客车(后载黄某某)从安溪县金谷镇往湖头镇方向行驶,至307省道122KM+700M(安溪县金谷镇大演村)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蔡某某驾车逃逸。经安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蔡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于当日21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审理中,安溪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蔡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户口注销证明,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书,调解协议书及赔偿凭证,死者家属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安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溪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尸检照片,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意见书,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肇事后逃逸。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又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具有社区矫正条件,又符合缓刑规定,故对被告人蔡某某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朝清代理审判员 李森强人民陪审员 陈文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谢晓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