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伟与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张伟。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文龙,经理。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