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蒙绍军与蒙平、范殿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绍军,蒙平,范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蒙绍军。被执行人蒙平。被执行人范殿忠,干部。申请执行人蒙绍军与被执行人蒙平、范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蒙平、范殿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蒙绍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债务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蒙绍军与被执行人蒙平、范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审 判 员 姚福光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尹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