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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合肥硅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潇峰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硅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合肥硅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潇峰,总经理。申报人陈贵华。申请人合肥硅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慎丢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4207260301015111)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合肥硅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左艳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在申报期限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第四百五十一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