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陵路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陵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44号罪犯刘陵路,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作出(2009)滕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陵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7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陵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陵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2次,2015年1月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陵路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陵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陵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