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顺林、贾春燕与张澎、张永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林,贾春燕,张澎,张永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863号原告:李顺林。原告:贾春燕。原告李顺林、贾春燕的委托代理人:蒲江,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澎。被告:张永良。委托代理人:张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林、贾春燕诉被告张澎、张永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顺林、贾春燕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林、贾春燕以已与被告张澎、张永良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林、贾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依规定退还给原告李顺林、贾春燕60元。审 判 长 李辉审 判 员 沈俊人民陪审员 宋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