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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顺林、贾春燕与张澎、张永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林,贾春燕,张澎,张永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863号原告:李顺林。原告:贾春燕。原告李顺林、贾春燕的委托代理人:蒲江,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澎。被告:张永良。委托代理人:张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林、贾春燕诉被告张澎、张永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顺林、贾春燕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林、贾春燕以已与被告张澎、张永良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林、贾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依规定退还给原告李顺林、贾春燕60元。审 判 长  李辉审 判 员  沈俊人民陪审员  宋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雷 关注公众号“”